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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涉嫌犯罪将追究刑责
2014-08-19 14:21:00
作者: 都市时报

  严禁中小学校变相买卖生源

  《规定》要求,严禁中小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职工擅自发布招生考试信息或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中小学校不按省、市统一要求、不经审查批准或备案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委托或参与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与招生有关的考试、培训和辅导;严禁中小学校委托社会机构、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有偿招生或培养选拔生源;严禁中小学校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空挂学籍、用其他学校名义招生。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泄露招生考试工作秘密、考生相关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以招生入学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或接受请托人的吃请、旅游、娱乐、健身、购物等活动;严禁教育培训机构组织面向全市中小学生的以入学、升学为名的测试、模拟考试、学科竞赛等活动,或开展代办入学手续业务,或乱收费。

  违反八禁的将严惩

  违反以上八个严禁,情节轻微的,教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及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由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追究责任;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等次、扣减招生计划、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资格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及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或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规收费的清退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则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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