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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多项举措整治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学校
2013-06-15 23:53:00
作者: 昆明日报

  云南省多项举措整治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学校

  禁办升学培训班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升学工作有序开展,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就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通知作出八条落实措施的意见。其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方式举办升学培训班和收费。

  校长要定期流动

  该意见认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破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治本之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校园校舍、设备、教师队伍、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标准化建设工作、课程实施规范化、校园文化建设特色化等八项主要任务。此外,实施县域内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原则上任期(教)满6年以上的校长(中青年教师)必须定期流动,流动面为20%左右,流动年限为3年。

  建立学生信息库

  省教育厅年内将公布实施《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严格管理学生学籍,特别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

  按照“学籍随人走”的规定,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为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以成绩差、表现差为由取消学生学籍。按学籍管理的规定,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建立学生信息库,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公办学校禁设“实验班”“重点班”

  省教育厅在意见中明令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一律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优质公办高中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做到逐年提高;同时探索将优质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小学,并逐年扩大分配比例的做法。

  招生方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口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还要按照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两为主”政策,逐步做到“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凡符合当地招生条件、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招生收费“五严禁”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方式举办升学培训班和收费;严禁跨区域招生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严禁违规招收特长生和以招收特长生的方式收取其他费用或高收费;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巧立名目,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择校费。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名义收取学费。市民若发现任何择校乱收费的现象,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省发展改革委举报电话:

  0871-63139780

  省审计厅举报电话:

  0871-63635880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举报电话:

  0871-65141479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举报电话:

  0871-651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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